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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开锁行业行规行约
达州市开锁行业行规行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开锁服务业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防范、打击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发挥达州市锁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达州市开锁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行业行规的宗旨是遵守公安部《关于加强开锁行业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开锁技术违法犯罪的通知》、《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维护达州市开锁业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开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达州市锁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及本行业所有从业人员,都应该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本行约行规与法律、法律冲突和重叠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行约
第五条 达州市锁业协会作为全市专业性服务协会,既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亦是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经营者对政府颁发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如有异议和其他困难,可以寻求协会帮助。
第六条 协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范围之外的职责,在宏观上指导、协调经营者经营,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经营者应服从协会的管理。
第三章 行规
第七条 本行规所指的开锁服务是指:应客户或求助者要求,利用各种技术(包括解码)和工具,上门提供开启各种锁具(包括门锁、机动车锁、保险柜锁、保险箱锁、以及安装在各种标的物上的锁)的有偿服务。
第八条 开锁服务业是限制性、特殊性服务行业。市锁业协会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优质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通过协会《章程》、《行规》和开锁技术培训等考试,在开锁服务业内部实行《达州市锁业协会上岗证》和备案制度。
第九条 开锁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应当取消其上岗证并禁止从业,开锁经营单位不得接纳。
第十条 开锁从业人员必须持备案登记证或上岗证方可从事该行业。
第十一条 开锁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管理规定,认同和执行协会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二)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三)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四)按照本规定参加开锁上岗证年审。
(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监督。
(五)对低保户、残疾人、高龄孤寡老人实施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开锁从业人员和单位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举办培训班传授开锁技术。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和市锁业协会备档严禁私带学徒。
(三)私自传播开锁技术资料和销售开锁工具。
(四)未经求助人同意实施破坏性开锁并借机推销锁具和锁芯。
第十三条 开锁从业人员提供开锁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求助人出示开锁上岗证并告知上岗证的查证方法,必须确认求助人身份;必须填写《达州市锁业协会服务登记表》,并由开锁人员、求助人签名确认,一式三联(客户、从业人员、协会)各保存1年以上,以便被查。开锁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开启民宅门锁,应当查验求助人身份证件,确认求助人身份。必要时,应当先行询问房内情况,开锁前会同求助人、物业人员共同核实。求助人身份证件锁在房内的,开锁以后应当查验登记。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开锁而承租人没有到场的,不能开锁。
(二)开启家庭保险柜锁,除确认求助人身份以外,还应当征得夫妻双方或者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
(三)开启单位的锁,应当有单位主管人员在场。
(四)开启机动车锁,应当详细询问车主情况,查验登记行驶证、车牌号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等基本情况。
(五)发生漏水漏气等情况的房屋户主不在家而受损户要求开锁的,应当请公安机关、户主单位、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派人共同在场,签名证明。更换新锁的,应当将新锁钥匙密封交由公安机关或者户主单位、居委会保管并转交。
(六)协助办案开锁,应当主动提示办案人员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和单位证明。
(七)对于可疑的开锁求助,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八)提供开锁服务时,应当主动提示求助人和其他无关人员离开一定距离,防止开锁技术泄露、扩散。
第十四条 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本协会单位会员及开锁从业人员对外提供开锁服务,应实行六个统一制度:统一店面形象、统一证件编号、统一服装式样、统一车辆标识、分地区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务登记表,条件成熟时,还要全市统一开锁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 各区县开锁经营单位应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统一核定本地开锁服务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六条 发布开锁广告应当在市锁业协会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导下进行,不准随意随处悬挂、张贴、涂写“牛皮癣”广告,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七条 开锁经营单位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在协会指导下进行内部整顿。
第十八条 开锁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或者有特殊贡献的,由市锁业协会表彰奖励或者建议当地公安机关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开锁从业人员提供开锁服务由于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由开锁人员及其所在开锁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达州市锁业协会开锁服务登记表》由市锁业协会统一式样,各地自行印制或者到市锁业协会购买。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从业人员及单位,将由本协会将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公安、工商、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根据协会《章程》,本《行规行约》经2018年第一届第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