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10条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4月3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达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达州市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十条措施》,助力企业纾困减负、渡过难关,进一步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
全面执行税费减免缓退政策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延期3个月。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及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退还留抵税额。
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按80%比例收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污、卫生、检验检测等费用。各水、电、气经营企业在1个月内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水电气费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水电气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后实行“欠费不停供、免收违约金”措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
延缓缴纳保险费用
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职工医保基金,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不收取滞纳金。对中小微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6个月住房公积金,缓交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给予稳岗就业支持
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平均失业率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稳岗返还,返还比例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最高提至90%。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法正常发放员工工资,员工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符合条件的及时按程序纳入低保或实施临时救助。
给予技能培训支持
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企业开展脱产培训,对自主开展培训的企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1600元/人、中级2000元/人、高级3000元/人给予企业补贴。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职工,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优先向可提供以上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但须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支持优先采购本地农特产品、文旅产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公务活动、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旅行社优先采购。
强力刺激市场消费
鼓励开展全民消费活动,进一步释放消费活力。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下同)投入不少于100万元财政资金,引导辖区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打折、优惠让利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观影观演、文体比赛等多种形式的职工活动。各县(市、区)要开展有奖观影活动,并根据影院经营情况给予补贴。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要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一对一”开展融资服务,普惠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得低于20%。推动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及时结清拖欠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要加大涉及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拖欠账款案件的审结力度,强化案件执行,分类提出办结执行时限,尽快完成款项支付。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审慎使用资产查封和资金冻结措施。
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激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在本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民营办(市市场监管局),并向市政府报备。市委目标绩效办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对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级部门惠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奖补资金,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年底对各县(市、区)按等次予以奖补。
以上措施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